本报讯湖北消息:近日,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侮辱致人身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被告人王家菊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经济损失9055元。
被告人王家菊同被害人张文娟及其父母同住铁道部第十一局建安处家属楼,两家平素经常为琐事争吵。去年7月17日,被害人张文娟在家同其母袁某谈话,被告人王家菊听见后,误认为袁氏母女在骂她,便上前与她们争吵,引来众人围观。争吵中,王家菊用低级下流、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对被害人张文娟进行侮辱,致使年仅14岁的少女张文娟不堪羞辱,竟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于当晚服“毒鼠强”自杀身亡。